法制網見習記者周宵鵬
  9月10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指導多地法院,對9起污染環境犯罪的10名犯罪分子進行了公開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次為滄州中院首次同時宣判並集中通報污染環境案件。
  去年以來,河北各地不斷加大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力度,但滄州中院相關負責人坦言,就環境污染現狀來說,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數量與之並不成正比,並且案件多集中在小電鍍等小型企業,鮮有大案要案。
  針對環境污染案件偵辦審理的現狀,《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小案多大案少
  2013年4月,河北滄縣男子王進在非法販賣鹽酸過程中,將剩餘在罐車內的3噸工業鹽酸用水稀釋後,倒入青縣境內的子牙新河,造成水體嚴重污染。滄州中院依法判處王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4萬元。
  2013年12月份以來,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無污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被告人周長德在南皮縣自家院內私自經營電渡廠,並私設暗管排放電鍍產生的廢水,於2014年1月被南皮縣環保局查獲。經檢測,廢水重金屬嚴重超標。南皮縣法院判處周長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從目前受理的案件情況看,河北省污染環境犯罪主要表現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等。偵辦審理的環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都是上述案例這種個人行為或小型企業造成的的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關於環境污染的司法解釋,打擊和嚴懲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罪狀發生了較大變化,降低了入罪門檻。同時隨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的推進,一大批過去以行政處罰的環境污染小案轉為刑事案件,河北省環境污染案件呈現大幅增長態勢。
  去年11月起,河北開展“利劍治污”行動專項治理環境污染,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立案偵辦環境污染案件1434起,破獲110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494起,但其中仍以小案為主。在河北省公安廳和省環保廳聯合公佈的十大環境污染案例中,除邢台某大型焦化公司直排毒氣案外,其餘均為涉及小電鍍、小皮毛、小玻璃等作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取證難成本高
  說起滄州此次宣判的9起環境污染案件的偵辦難點,相關辦案人員不約而同提到了取證環節,“當事人都知道自己是非法經營,一般選址都非常隱蔽,查實取證比較困難。”滄州市公安局環安支隊副支隊長劉淑斌說,很多不法企業都具有“白天環保、晚上污染,檢查時環保、走後污染,治污設備環保、偷排設備污染”,以及犯罪手段隱蔽、事後追查困難等特點。
  劉淑斌介紹,一次他和辦案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到獻縣查處一家非法加工廠,大家繞了幾圈終於在河堤下一處隱蔽位置發現了舉報地點,池子還是熱的,工人們卻消失得無影無蹤。並且很多時候村民不願得罪人,沒人願意出面作證。
  滄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長岳伯生認為,儘管“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線索發現、案件銜接、取證查實、法條適用等依然是影響偵辦審理的難題,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非法小電鍍需要的設備極其簡單,只要有個槽子,接通電源就能幹,所以不少非法從業人員專門打游擊戰。”滄州市環保局副局長胡文博表示,環境污染小案違法成本低,但執法成本非常高,一些情況調查、界定起來有一定難度,有害氣體對空氣的污染、有害物質濃度隨揮發減輕、有害液體傾倒數量等技術性問題測量、確認都需要較長時間。
  在河北“利劍治污”行動中,公安、環保部門共接到各類舉報3700多件,但最終核實違法犯罪線索只有218條。公眾對涉及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瞭解不多,對於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把握不准,加之環境污染犯罪團夥作案居多,大多是同村鄰居或親朋好友,相互之間有保護意識,且作案手段比較隱蔽,導致證據情況相對複雜,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辦案的難度。
  “現行法律法規大大提高了執法力度,不法分子一旦觸碰法律這根高壓線,就會受到應有的處罰。”岳伯生表示,環境治理是一項民心工程,儘管環境污染案件偵辦審理仍然存在難度,但仍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向環境污染犯罪開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服務。  (原標題:環境污染刑案取證難大案少與環境現狀不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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